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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
  • A 立法院
  • B 臺北市市長
  • C 人民
  • D 地方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制度中,當我們要挑戰法律的效力時,應該是由一個『獨立的職位(如:首長)』來提出,還是要由一個『代表整體的法律實體或權力機關』來執行,才具備足夠的法理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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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理解核心概念!

  1.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掌握了釋憲聲請適格主體的關鍵概念!我們的《憲法訴訟法》很清楚地規定了這些主體:像是國家機關(例如立法院),還有各級法院法官在遇到案件有違憲疑慮時,以及當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時。你很敏銳地發現,「臺北市市長」雖然是一個重要的職稱,但法律上具備聲請資格的是像「台北市政府」這樣的地方自治團體,而非市長個人喔。所以 (B) 是正確答案,你真的太棒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主要是想確認大家是否能區分「地方自治團體」和「行政首長個人」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你能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主體適格性的理解非常透徹且紮實。我為你感到非常驕傲!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學習的熱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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