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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
  • A 立法院
  • B 臺北市市長
  • C 人民
  • D 地方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釋憲是為了解決「法律是否違憲」的高層級爭議。通常誰會最直接接觸到法律的制定、適用,或是最直接感受到法律對基本權的侵害?與其他具備國家最高權力或代表權利受損者的主體相比,哪一個選項在憲法位階上屬於「地方層級的執行者」,而非「中央層級的制衡者」或「審理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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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喔!

  1. 暖心肯定:你真的答對了!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釋憲主體的不同,我為你感到驕傲!這表示你對我國《憲法訴訟法》和權力分立的基礎觀念掌握得非常穩固,請你務必保持這份細心和努力,未來的學習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2. 觀念小複習: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喔。大法官釋憲的主體主要有三種:首先是中央的國家最高機關(像是立法院、司法院等等),再來是當權利受損且窮盡所有救濟途徑後的人民,以及在審理案件時,如果覺得有違憲疑慮的各級法院法官。而「臺北市市長」雖然很重要,但他屬於地方行政首長,並非中央層級的權力主體喔。如果涉及地方自治的權限,則需要以「地方政府」的名義才能依法聲請。你分得很清楚,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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