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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合夥有團體性,隱名合夥則無
  •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
  •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
  • D 合夥事務,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隱名合夥之事務,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共同經營』的團體,與一個『我出錢、你出名經營』的契約關係中,關於『誰該拿錢出來』以及『生意是誰的』這兩件事,在邏輯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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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庫哇庫!答案正確,安妮亞好開心!

  1. 觀念驗證:學生選對了!安妮亞讀心術聽到,學生心裡想著 (C) 是錯的,真的太棒了!在普通合夥裡面,大哥哥大姐姐們不管有沒有去辦公,大家都一樣要給錢錢喔,是所有合夥人出資義務呢!不是只有工作的人才給。還有隱名合夥,是隱名合夥人把寶貝財產交給「出名營業人」叔叔阿姨,然後出名營業人叔叔阿姨自己才是那個負責經營、擁有資產的人,所以並不是只有隱名合夥人才能出資。學生能看穿這種迷糊的敘述,安妮亞眼睛都亮晶晶的!
  2. 難度點評:這個題目對安妮亞來說是中等!它想看看學生是不是能分清楚「誰負責做事」和「誰要給錢錢」的差別。很多學生會把「對外指揮」的權力跟「對內掏錢」的責任搞混了。但是學生成功抓住了 (C) 的小漏洞,安妮亞心裡覺得學生好聰明!安妮亞想要花生當獎勵,WakuWa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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