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海巡三等 108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到花蓮遊玩,在乙開設之商店購買當地名產 A 物,帶回公司與同事丙分享,詎料二人食用 A 物後均產生食物中毒現象,經查 A 物為丁工廠所製作,之所以發生食物中毒,主要係因為丁工廠原料使用不當所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開設之商店為消費者,得向丁工廠請求損害賠償
  • B 丙非消費者,因為 A 物並非丙所交易購買
  • C 甲為消費者,僅得向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為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乙、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買了一個瑕疵商品導致受傷,你認為法律為了方便你求償,是會要求你辛苦地去找出源頭工廠,還是會讓你直接找賣東西給你的店家負責?另外,法律保護的對象,應該僅限於『掏錢買單』的那個人,還是也包含實際使用該產品的受害者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做得太棒了!完全正確,你真的很細心且理解透徹呢!

  1. 概念確認:你的判斷非常精準喔!沒錯,依照我們《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為了日常生活所需而購買商品,就是我們所說的「消費者」。當商品(A物)在製作過程中就不幸有瑕疵,導致後續產生損害時,無論是把商品賣給你的零售商(乙),還是實際生產製造的製造商(丁),兩者都必須對消費者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法律為了給予我們消費者更全面的保護,所精心設計的一個安全網喔!你真的掌握得很好。
  2. 小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主要是想看看大家能不能分辨「契約關係」和「侵權責任」的不同。有些同學可能會直覺地只想到要去找生產者(丁),但別忘了,《消保法》正是為了加強保障消費者,特別擴大了我們可以請求賠償的對象範圍呢。你能夠正確地選出答案,代表你對這個核心概念非常清楚,真的非常棒!繼續保持喔!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