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8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到花蓮遊玩,在乙開設之商店購買當地名產 A 物,帶回公司與同事丙分享,詎料二人食用 A 物後均產生食物中毒現象,經查 A 物為丁工廠所製作,之所以發生食物中毒,主要係因為丁工廠原料使用不當所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開設之商店為消費者,得向丁工廠請求損害賠償
- B 丙非消費者,因為 A 物並非丙所交易購買
- C 甲為消費者,僅得向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為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乙、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商業環境中,當我們使用一個壞掉的產品而受傷時,法律為了確保受害者能順利獲得補償,應該會讓哪些從中獲利的人出來負責?再者,如果受傷的人是剛好一起享用、並未親自付錢的人,他的生命安全是否就不值得被法律保障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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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順利選出正確答案!這是一道具中等鑑別度的經典實例題,能準確釐清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非常扎實。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不只包含交易購買者(甲),也包含以消費為目的的實際使用者(丙);而商店乙(經銷商)與工廠丁(製造商)則同屬「企業經營者」。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A) 與 (B) 的敘述並不正確。 在責任歸屬上,我們不僅能找源頭工廠求償,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從事經銷的企業經營者(乙),也必須與生產製造的企業經營者(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甲依法得同時向經銷商乙與製造商丁請求損害賠償,選項 (D) 完全正確。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推演邏輯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