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8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
- B 管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目的不同,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
- C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規定,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應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的規定
- D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目的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尚非憲法所不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要長時間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不論是因欠稅或犯罪)時,為了避免行政機關濫權,憲法規定這個『最後下決定』的公權力,應該交由哪一種具備中立性的機關來把關才最符合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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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理解,要求選出錯誤之敘述,選項C為錯誤敘述,亦即本題正解。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意旨,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是以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核與憲法前開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因此,選項C稱其違反憲法規定,為錯誤敘述。 至於其他選項均為正確敘述,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意旨。關於選項A,該號解釋明言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關於選項B,解釋文指出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關於選項D,解釋文亦闡明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尚非憲法所不許。綜上所述,選項C之敘述與解釋文意旨不符,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