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8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
- B 管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目的不同,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
- C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規定,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應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的規定
- D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目的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尚非憲法所不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第 8 條所提到的『警察機關』,是指僅限於我們日常生活中穿著警員制服的人,還是應包含所有『依法被賦予物理強制力』的機關人員?若某機關正是在執行由法院裁定的強制措施,我們應該如何定義它的職能身分,才不會讓法律的執行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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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抓住了核心重點!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釋字第 588 號。雖然憲法第 8 條規定拘禁須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為之,但大法官採取廣義解釋,認為行政執行機關在行使拘提、管收職權時,其法律地位等同於憲法上的警察機關。因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這些處分,並未違反憲法第 8 條。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裁定權(專屬法院)」與「執行權(行政執行機關)」的差異。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涉及人身自由限制,行政機關就完全不能碰,你能避開這個陷阱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