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8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租稅法律主義,須明定於法律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稅目
- B 租稅優惠減免
- C 納稅方法
- D 列舉扣除額證明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我們討論「法律保留原則」時,通常是為了防止政府隨意侵犯人民財產。在稅務規定中,哪些內容會直接決定你「該不該繳錢」或「繳多少錢」?而哪些內容僅是為了讓公務員「確認你說的是真的」所進行的技術性規範?這兩者在法律位階的要求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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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 19 條)的核心在於「納稅義務之重要事項」必須以法律明定。這包括稅目、稅率、稅捐減免及繳納期限等會直接影響人民財產權的實體要件。而選項 (D)「列舉扣除額的證明方式」被認定為執行性、技術性的細節,屬於行政機關為了查核事實而設定的作業規範,不涉及課稅實體,故不需以法律明定。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課稅核心要素」與「行政作業程序」。許多學生會誤以為所有跟稅有關的規定都要入法,你能辨識出行政程序的差異,代表基礎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