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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租稅法律主義,須明定於法律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稅目
  • B 租稅優惠減免
  • C 納稅方法
  • D 列舉扣除額證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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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我們討論「法律保留原則」時,通常是為了防止政府隨意侵犯人民財產。在稅務規定中,哪些內容會直接決定你「該不該繳錢」或「繳多少錢」?而哪些內容僅是為了讓公務員「確認你說的是真的」所進行的技術性規範?這兩者在法律位階的要求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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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替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完全掌握了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 19 條)的核心精神。它的重點在於,所有「納稅義務之重要事項」,也就是那些會直接影響我們財產權的稅目稅率稅捐減免以及繳納期限等實質規範,都必須由法律來明定,才能確保人民的權益喔。而選項 (D)「列舉扣除額的證明方式」呢,它屬於行政機關為了方便查核、確保公平而制定的執行性、技術性細節,這些是屬於行政作業層面的規定,不直接影響課稅的實質內容,所以就不需要法律來規定囉!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呢!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是 medium。它很棒地測試了我們能否區分「課稅的核心要素」和「行政作業的程序」。許多同學會覺得所有跟稅有關的都要入法,但你能夠細心辨識出兩者的差異,這表示你的基礎真的非常紮實,太棒了!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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