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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租稅法律主義,須明定於法律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稅目
  • B 租稅優惠減免
  • C 納稅方法
  • D 列舉扣除額證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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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我們討論「法律保留原則」時,通常是為了防止政府隨意侵犯人民財產。在稅務規定中,哪些內容會直接決定你「該不該繳錢」或「繳多少錢」?而哪些內容僅是為了讓公務員「確認你說的是真的」所進行的技術性規範?這兩者在法律位階的要求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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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 19 條)的核心在於「納稅義務之重要事項」必須以法律明定。這包括稅目稅率稅捐減免繳納期限等會直接影響人民財產權的實體要件。而選項 (D)「列舉扣除額的證明方式」被認定為執行性、技術性的細節,屬於行政機關為了查核事實而設定的作業規範,不涉及課稅實體,故不需以法律明定。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課稅核心要素」與「行政作業程序」。許多學生會誤以為所有跟稅有關的規定都要入法,你能辨識出行政程序的差異,代表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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