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海巡三等 108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租稅法律主義,須明定於法律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稅目
  • B 租稅優惠減免
  • C 納稅方法
  • D 列舉扣除額證明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如果某個規定只是涉及『如何提供證據文件』等行政執行上的程序細節,而不會直接改變你『最終應繳納的總金額』,這類細微的執行規範,是否有必要交由立法機關制定成正式法律,還是可以交由負責執行的行政機關來靈活處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租稅法律主義精髓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其中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法律保留原則的層次感有很好的直覺。
  2.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19 條與司法院釋字意旨,涉及租稅的構成要件(如誰要繳、繳多少、稅率、減免)必須由法律明定。選項 (A)(B)(C) 皆直接影響人民的納稅義務與負擔;而 (D) 證明方式 僅屬於技術性、程序性的執行細節,不影響實體課稅要件,故不強制要求以法律定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與租稅法律主義精要
查看更多「[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