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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總統為下列行為,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依法公布法律
  • B 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
  • C 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 D 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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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某項命令是為了「產生行政首長」或者是「處理兩個權力機關之間的僵局(如解散僵局)」,在這種情況下,若仍要求「被任免的人」或「被制衡的人」先簽名同意才生效,是否會產生執行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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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副署制度」的原則與例外。根據《憲法》第 37 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發布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選項 (B)、(C)、(D) 均屬於增修條文規定的例外排除情形(如:任免院長、依同意權任命之人員、解散立法院),不需要副署。因此,僅有 (A) 依法公布法律 仍須依循憲法本文規定進行副署,以確認法案的行政責任。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驗的是對法律位階與例外條款的記憶精準度。考生若只記原則而忽略了增修條文的「例外排除」,很容易在選項間產生猶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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