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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丙三人平均共有之 A 動產被丁不法侵奪,甲欲起訴丁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原告
  • B 須以甲、乙為共同原告,請求將 A 返還予原告
  • C 甲得單獨起訴,請求將 A 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 D 須有過半數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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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多人共有的財產被外人非法奪走,且情況緊急時,若法律強制要求「所有共有人必須同時到場」才能向對方索回,這對保護財產是否有利?在允許個人代表出面時,為了確保其他共有人的權益不被侵害,起訴者所要求的「返還對象」應該設定為自己,還是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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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我國《民法》第 821 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這代表法律為了保護共有權,賦予個別共有人「單獨起訴」的權限,但其目的必須是將財產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主要鑑別學生是否能區分「處分行為」與「物權請求權」的差異。許多學生會誤以為只要涉及共有物,就必須全體起訴(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你能精確掌握「為全體利益得單獨行使」的例外,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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