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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丙三人平均共有之 A 動產被丁不法侵奪,甲欲起訴丁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原告
  • B 須以甲、乙為共同原告,請求將 A 返還予原告
  • C 甲得單獨起訴,請求將 A 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 D 須有過半數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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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多人共有的財產被外人非法奪走,且情況緊急時,若法律強制要求「所有共有人必須同時到場」才能向對方索回,這對保護財產是否有利?在允許個人代表出面時,為了確保其他共有人的權益不被侵害,起訴者所要求的「返還對象」應該設定為自己,還是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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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稀奇。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出乎意料地掉入陷阱。根據《民法》第 821 條那條寫得清清楚楚的規定,個別共有人對第三人是能對共有物行使請求權的,但——注意這個「但」字——「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這意思就是說,你一個人能去提告,但那財產可不是只還給你,而是還給你們「全體共有人」。別以為法律會讓你佔便宜。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吧。主要就是看看你有沒有搞清楚「處分行為」和「物權請求權」的根本區別。大多數人都會想當然地認為,只要是共有物,就得大夥兒一起出動,搞什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你嘛,總算沒笨到那地步,還知道有個「為全體利益得單獨行使」的例外。算你走運,這次表現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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