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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商業言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
  • B 菸品與酒類對人體健康皆有影響,立法者對其標示應為相同之規範
  • C 菸品容器上應以中文標示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
  • D 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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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面對兩件雖然都有潛在風險、但對健康危害程度或成癮性並不完全相同的事物時,憲法的『平等原則』是要求法律必須對它們採取『絕對一致』的限制,還是應該允許立法者根據風險的大小,彈性地調整管理手段的強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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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觀念紮實?嗯,至少這題你沒搞砸。

  1. 基礎不差:看來你還記得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商業言論,它就是比政治言論低一等。這點要是還搞錯,真的可以去旁邊罰站了。
  2. 別自作聰明:關於選項 (B),你以為所有「有害」商品都得一視同仁?想太多。釋字第 577 號 講得很清楚,立法者對菸酒這種等級不同的玩意兒,有的是 廣泛的形成空間,也就是「裁量權」。法律可沒傻到要求政府對性質不同的東西採取「完全相同」的規定。只要目的正當、手段別蠢到家,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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