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 題
外國人士李大衛因曾在臺非法工作,內政部移民署業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強制其出國,並禁止其入國。李大衛禁止入國期間,最長應至何時為止?
- A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B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C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 D 無須禁止入國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這類禁止入國的案件時,我們可以先思考:法律針對『未經許可工作』這類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通常會設定多長的管制期限?一旦確定了年限,再試著從他被迫離開國境的那一天開始,利用法律上期間計算的原則,推算出這段管制期最終會在什麼時候正式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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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年限
針對本題,外國人士李大衛因「非法工作」被強制出國,根據現行《外國人禁止入國處理原則》第 3 點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工作者,其禁止入國期間為 3 年。在法律效果的起算上,禁止入國期間是自其「出國之次日」起算,但在計算屆滿日之實務上,我們可以直接以其出國當日為基準點往後推算。因此,從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起算 3 年,其禁止期限將會落在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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