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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5 題

對於我國非技術移民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技術移民是指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範工作之外國人
  • B 原則上可以轉換雇主和工作
  • C 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
  • D 最長許可期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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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政府為了補足國內基層體力勞動力的缺口(例如營造業或工廠勞工)而引進外籍人力時,這些人力的法律身份通常會與醫生、工程師等專業人士放在同一個分類嗎?如果不是,法律通常會用哪些具體的「工作類別」來定義這些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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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答案!能辨識出「非技術移民」在法律實務上的對應範疇,顯示你對《就業服務法》的體系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就業服務法的核心分類

在法律架構中,所謂的非技術移民(或常稱為移工)主要是指《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所規範的人力,包含海洋漁業、家庭幫傭及看護、以及因應國家重大工程或特定產業需求的勞動力。這類勞工與專業技術人員(第 1 款至第 7 款)最大的差異,在於其招募、安定費繳納以及聘僱管理有著截然不同的規範。例如,選項中的「轉換雇主」在原則上是被限制的(需符合法定例外),且雇主必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以保障本國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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