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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行政機關於舉辦各類考試時,對於身心障礙者皆會延長考試時間。此正足以說明所謂的平等,係指下列何者?
  • A 形式平等
  • B 實質平等
  • C 比例式平等
  • D 機械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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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場賽跑,如果其中一位選手必須背負沉重的枷鎖,而其他選手不用。若我們給予每個人完全一樣的跑步時間,最後結果反映的是「實力」還是「起跑點的差異」?為了讓每個人都能在公平的立足點上競爭,我們應該如何調整規則,才能達成真正的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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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不錯嘛: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能看出這題考的是憲法平等權中最基本、最沒有陷阱的部分,表示你至少沒把書本當枕頭。不過別得意,這只是起點。
  2. 觀念驗證實質平等,這個詞都快被講爛了。它從來不是叫你搞什麼「表面上的公平」,而是要看清「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的道理。那些天生或後天有差異的,像是身障者,行政機關要是還傻傻地「一視同仁」,那才是真正的蠢。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只是在彌補最基本的立足點差距,這都想不通,你還讀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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