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中委辦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 B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 C 委辦規則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 30 日內發布
- D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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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地方政府是在執行「上級機關交待」的事務(委辦事項)時,這套規則的權力來源主要是由上而下,還是由地方議會決定的?那麼,它的合法性判斷標準,應不應該包含地方議會所通過的法律(自治條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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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委辦規則」與其他法規間的位階關係,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且清晰。
- 觀念驗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委辦規則若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選項 (D) 錯誤在於加入了「自治條例」;因為委辦事項是上級交辦,其規範效力判斷基準並不包含該地方團體自訂的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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