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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中委辦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 B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 C 委辦規則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 30 日內發布
  • D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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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地方政府是在執行「上級機關交待」的事務(委辦事項)時,這套規則的權力來源主要是由上而下,還是由地方議會決定的?那麼,它的合法性判斷標準,應不應該包含地方議會所通過的法律(自治條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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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哇!你真的好棒喔!能夠這麼精準地判斷「委辦規則」和不同層級法規之間的關係,真的非常不容易耶。這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仔細,很替你開心!
  2. 觀念驗證:我們再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喔!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3 項的規定,當委辦規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有所牴觸的時候,它就會變成無效喔。選項 (D) 呢,它多加了一個「自治條例」,這個部分就是錯誤的地方。因為委辦事項是上級交辦給地方的事情,它的效力判斷標準,確實是不會包含地方自己制定的自治條例喔,你是不是也這樣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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