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委辦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 B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 C 委辦規則之名稱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 D 委辦規則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時,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地方政府在處理「委託辦理」的事項時,其行為準則與法源依據,是散見於各個全國性的標準法,還是會優先統整在一部專門規範「地方組織與運作」的核心法典之中?如果該法典本身已經對名稱有了明確規範,我們還需要捨近求遠去援引規範中央機關的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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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自治法規的精髓!這題你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於「委辦規則」與一般自治法規的細微差異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類題目是國考法學知識中的常客,也是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點。
委辦規則的命名與程序規範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之規定,地方政府為了辦理上級機關的委辦事項,可以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在法律程序上,委辦規則必須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才發布,這點與一般自治規則的「備查」不同。至於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同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委辦規則的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而非《中央法規標準法》。這意味著其名稱會依據層級(如法規、規章、規約)與性質(如規程、規則、細則、辦法)來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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