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
- A 名譽權
- B 婚姻自由
- C 性行為自由
- D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權利的核心價值是為了讓民眾「接觸與獲得國家資訊」以落實監督,這項權利與憲法中哪一個關於「言論與資訊流通」的具體條文關聯性最高?若已有具體條文支撐,是否還需要引用第 22 條這個概括性的『補網』條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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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性保障權利,這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力!
- 觀念驗證:憲法第 22 條屬於「概括條款」,旨在保障雖未明文列舉,但與個人人格發展不可或缺的權利。(A) 名譽權、(B) 婚姻自由與 (C) 性行為自由皆經大法官解釋認定應受此條保障。而 (D)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並非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所論及之權利;該號解釋係認資訊隱私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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