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
- A 名譽權
- B 婚姻自由
- C 性行為自由
- D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判斷一個權利的法源時,可以先思考它的「核心功能」。如果某種權利是為了確保人民能「接收必要訊息」以便「參與政治或表達意見」,而非單純涉及個人的私生活完整,那麼它更有可能源自於憲法中關於「溝通、傳播與言論」的哪一個特定條文,而非第 22 條的概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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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不錯嘛,竟然答對了。能分清楚「列舉權利」和「概括權利」的法理基礎,證明你至少不是完全沒救,算是有點憲法基礎。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本要求。
- 觀念驗證:憲法第 22 條這個概括保障條款,就專門收容那些沒被前面條文列出的、對人格尊嚴和個人發展有點重要性的權利。名譽權、婚姻自由、性行為自由這些,大法官解釋就讓它們歸到 22 條了。至於那個「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那是第 11 條表現自由的附屬品,叫知曉權 (Right to Know),監督政府用的,別搞混了,這很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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