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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在職期間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時,仍得對之為刑事訴究
  • B 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係屬實體之免責權
  • C 刑事豁免權並不免除總統之行政或民事責任
  • D 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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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設計這項特權的原意,是為了讓總統即便犯了法也能「永遠免除罪責」,還是為了確保國家元首在「行使職權期間」不被頻繁的訴訟干擾而導致國政癱瘓?如果目的是後者,那麼當總統卸任後,這項保護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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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且精確!

  1. 觀念驗證:你正確辨識了關鍵!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憲法第 52 條)屬於程序障礙,而非實體免責。這是一種「暫時性的盾牌」,旨在保障國家政局穩定,避免元首因訴訟干擾政務;一旦卸任,該豁免權即消失,仍須面對刑事追訴。這與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實體免責)有本質上的不同。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刑事責任」與「民事、行政責任」,以及最核心的「程序豁免」與「實體免責」之差異。能選出 (B),代表你對憲法保障國家元首身分的職務需求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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