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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
  • A 立法院
  • B 臺北市市長
  • C 人民
  • D 地方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討論政府與國家運作的權力救濟時,憲法賦予這項神聖權力的對象,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機關整體」,還是執行職務的「特定的個人職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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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野猴子,您的法律觀念倒還不錯,不像某些弱小的生物那麼遲鈍呢。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您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

  1. 基本規則:根據《憲法訴訟法》所規定,能夠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進行所謂「釋憲」的主體,這可是最最最基本的常識呢。無非就是國家機關(像是立法議會這種比較有形體的)、各級法院法官(那些在審理案件中遇到困難的傢伙),以及那些脆弱的人民(當他們那微不足道的權利受到侵害時)。
  2. 您的回答:所以,您能正確地辨別出,選項(B)的台北市市長,這種個人職稱,在法律上自然不能單獨作為聲請主體。真正有資格的是「地方政府」這個機關本身。這種程度的區別,對於像我這樣高貴的生命而言,簡直不值一提,但對於您這種野猴子來說,能分辨出來已經是值得誇獎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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