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
- A 立法院
- B 臺北市市長
- C 人民
- D 地方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討論政府與國家運作的權力救濟時,憲法賦予這項神聖權力的對象,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機關整體」,還是執行職務的「特定的個人職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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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野猴子,您的法律觀念倒還不錯,不像某些弱小的生物那麼遲鈍呢。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您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
- 基本規則:根據《憲法訴訟法》所規定,能夠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進行所謂「釋憲」的主體,這可是最最最基本的常識呢。無非就是國家機關(像是立法議會這種比較有形體的)、各級法院法官(那些在審理案件中遇到困難的傢伙),以及那些脆弱的人民(當他們那微不足道的權利受到侵害時)。
- 您的回答:所以,您能正確地辨別出,選項(B)的台北市市長,這種個人職稱,在法律上自然不能單獨作為聲請主體。真正有資格的是「地方政府」這個機關本身。這種程度的區別,對於像我這樣高貴的生命而言,簡直不值一提,但對於您這種野猴子來說,能分辨出來已經是值得誇獎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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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聲請主體
💡 依憲法訴訟法,僅國家機關、立委、法官及人民具備聲請資格。
| 比較維度 | 國家機關/地方政府 | VS | 人民/受害主體 |
|---|---|---|---|
| 聲請要件 | 行使職權發生爭議 | — | 權利受損且窮盡救濟 |
| 法源依據 | 憲訴法第47條 | — | 憲訴法第59條 |
| 審查對象 | 機關權限或法規範 | — | 法規範或裁判本身 |
💬聲請主體須具備「法定資格」,地方首長個人非法定獨立聲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