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
- B 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 C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人民之效力
- D 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得溯及既往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發現某個現行法律違反憲法,並花費多年心力向大法官聲請解釋。當大法官最終宣告該法律違憲時,如果這項結果『完全不能』套用到你正在爭取的案件上,只能幫助到未來的其他人,這對你這位聲請人來說公平嗎?這樣的制度設計還能鼓勵人民站出來守護憲法嗎?
大法官解釋之效力
💡 大法官解釋具有全國拘束力,且對聲請人之案件具有溯及救濟之效力。
| 比較維度 | 一般社會案件 | VS | 聲請人據以聲請案件 |
|---|---|---|---|
| 生效時間 | 原則自公布日起生效 | — | 溯及自該個案適用 |
| 拘束力範圍 | 拘束全國各機關人民 | — | 拘束該案之管轄法院 |
| 救濟可能性 | 已定讞者原則不變 | — | 可據以提再審或非常上訴 |
💬解釋效力原則向後生效,但為落實憲法保障,對聲請人案件具溯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