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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
  • B 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 C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人民之效力
  • D 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得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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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某個現行法律違反憲法,並花費多年心力向大法官聲請解釋。當大法官最終宣告該法律違憲時,如果這項結果『完全不能』套用到你正在爭取的案件上,只能幫助到未來的其他人,這對你這位聲請人來說公平嗎?這樣的制度設計還能鼓勵人民站出來守護憲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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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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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解釋之效力
💡 大法官解釋具有全國拘束力,且對聲請人之案件具有溯及救濟之效力。
比較維度 一般社會案件 VS 聲請人據以聲請案件
生效時間 原則自公布日起生效 溯及自該個案適用
拘束力範圍 拘束全國各機關人民 拘束該案之管轄法院
救濟可能性 已定讞者原則不變 可據以提再審或非常上訴
💬解釋效力原則向後生效,但為落實憲法保障,對聲請人案件具溯及效力。
🧠 記憶技巧:機關人民皆拘束,公布生效是原則,聲請案件可溯及,救濟權利莫忘記。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不得溯及既往」。實際上為了獎勵聲請人對憲政的貢獻並落實權利救濟,對聲請人的個案「可以」溯及適用,使其能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憲法訴訟法 違憲法令之失效時間 非常上訴與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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