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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
  • B 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 C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人民之效力
  • D 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得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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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為了爭取權益,花費數年時間與金錢聲請憲法救濟,最終大法官宣示該法律違憲。如果此時制度規定「解釋效力絕對不能影響過去已經發生的案件(包含該位聲請人的案件)」,那麼對這位聲請人來說,這次救濟還有實質的意義嗎?法律制度該如何設計,才能在「維護法律安定性」與「保障個人權利救濟」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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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效力解析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旨在測驗對大法官解釋實質效力的理解。選項 D 提到解釋「絕對不得溯及」,這是錯誤的觀念,以下為你梳理核心重點:

  1. 拘束力: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司法院所為之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確保法律解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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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解釋之效力
💡 解釋具全國拘束力,原則自公布日起生效,但對聲請案具溯及效。
比較維度 一般案件(通案) VS 聲請人個案(個案)
拘束力範圍 拘束全國機關及人民 拘束全國機關及人民
效力時點 公布當日或另定之日 具備溯及救濟之效力
救濟途徑 未來案件適用新解釋 得聲請再審/非常上訴
💬解釋原則不溯及既往,但為了給予聲請人獎勵與救濟,對該聲請案件具溯及效。
🧠 記憶技巧:機關人民皆須從,原則即時例外溯(指聲請案)。
⚠️ 常見陷阱:常誤認解釋僅拘束機關而不及於人民,或誤認解釋完全不具備溯及既往之可能。
憲法訴訟法第91條 法令違憲之定期失效 非常上訴與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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