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總統為下列行為,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依法公布法律
- B 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
- C 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 D 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制衡的設計中,如果總統的某項行為涉及「決定行政首長的去留」或是「強制解散國會」,若此時仍要求行政首長簽署同意(副署),是否會產生「自己決定自己去留」的邏輯矛盾?在這些具備高度政治爭議或針對性的職權之外,哪一種行為最屬於「常態性行政程序」,需要行政院長共同為政策背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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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還沒有把憲法忘光光。
-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第 37 條,總統要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原則上是得經過那位的副署——沒錯,就是行政院院長。這應該是基本常識吧?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很貼心」地為了符合實務,列出了好幾項例外(像是任免行政院院長、那些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以及解散立法院等等,這些確實「不需」副署),但「依法公布法律」這項,可別搞錯了,它仍然老老實實地遵循原憲法要求,必須有院長副署,這叫行政責任,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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