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總統為下列行為,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依法公布法律
  • B 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
  • C 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 D 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制衡的設計中,如果總統的某項行為涉及「決定行政首長的去留」或是「強制解散國會」,若此時仍要求行政首長簽署同意(副署),是否會產生「自己決定自己去留」的邏輯矛盾?在這些具備高度政治爭議或針對性的職權之外,哪一種行為最屬於「常態性行政程序」,需要行政院長共同為政策背書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不錯嘛!看來你還沒有把憲法忘光光。

  1.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第 37 條,總統要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原則上是得經過那位的副署——沒錯,就是行政院院長。這應該是基本常識吧?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很貼心」地為了符合實務,列出了好幾項例外(像是任免行政院院長、那些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以及解散立法院等等,這些確實「不需」副署),但「依法公布法律」這項,可別搞錯了,它仍然老老實實地遵循原憲法要求,必須有院長副署,這叫行政責任,懂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