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總統為下列行為,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依法公布法律
- B 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
- C 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 D 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制衡的設計中,如果總統的某項行為涉及「決定行政首長的去留」或是「強制解散國會」,若此時仍要求行政首長簽署同意(副署),是否會產生「自己決定自己去留」的邏輯矛盾?在這些具備高度政治爭議或針對性的職權之外,哪一種行為最屬於「常態性行政程序」,需要行政院長共同為政策背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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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扎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第 37 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為了符合憲政實務,規定了部分例外排除(例如:任免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解散立法院等均「不需」副署),但「依法公布法律」仍維持原憲法要求,必須經院長副署以示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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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命令之副署制度
💡 總統發布法律或命令原則須經行政院長副署,但憲法增修條文定有例外。
| 比較維度 | 須副署之命令 | VS | 免副署之命令 |
|---|---|---|---|
| 法律依據 | 憲法第37條 | — |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2項 |
| 人事任免 | 一般政務官、將領 | — | 行政院長、立院同意人 |
| 重大政治權限 | 一般法律公布 | — | 解散立法院 |
💬副署制度為責任內閣制特徵,增修條文之例外則擴張了總統的實質人事與制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