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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行政命令經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結果如何?
  • A 該行政命令失其效力
  • B 由立法院公告廢止該行政命令
  • C 由立法院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該行政命令
  • D 由立法院通知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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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如果一個機關制定了有問題的規則,基於對該機關職權的尊重,是由監督機關直接出手「刪除」比較符合程序,還是應該要求「原制定機關」自己負起責任去修改或撤回呢?誰才是這道命令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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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2 條,當立法院審查發現行政命令違法時,基於權力分立與相互尊重原則,立法機關不會直接「代位」廢止行政權發布的命令。正確程序是透過議決後,通知原訂頒機關,要求其在期限內自行更正或廢止,這體現了民主法治中的監督與制衡。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許多考生會直覺跳向「直接失效」或「由立法院廢止」的誤區。你能準確辨析出「通知」與「原機關執行」的程序細節,說明你對行政與立法間的互動程序掌握得非常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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