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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 3 名子女,乙結婚時,甲贈與 200 萬元,丙開設電腦公司時,甲贈與 300 萬元,丁出國遊學時,甲贈與 60 萬元旅費,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400 萬元。丁可分得多少遺產?
  • A 200 萬元
  • B 240 萬元
  • C 260 萬元
  • D 3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兄弟姊妹間的公平,法律規定某些「特定目的」的生前贈與必須先加回遺產總額計算。請思考:在「結婚」、「創業」與「出國遊學」這三種贈與中,哪一項在法律定義上不屬於必須『預支遺產』的特殊事由?這對於最後的計算基準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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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歸扣的法律要件並正確計算,這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遺產公平分配」觀念掌握得非常扎實,表現優異!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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