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08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 3 名子女,乙結婚時,甲贈與 200 萬元,丙開設電腦公司時,甲贈與 300 萬元,丁出國遊學時,甲贈與 60 萬元旅費,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400 萬元。丁可分得多少遺產?
  • A 200 萬元
  • B 240 萬元
  • C 260 萬元
  • D 3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在法律規定中,並非所有父母給予子女的錢都需要在分遺產時『算回去』。請翻閱或回想法律條文,哪三種特定原因的生前贈與才需要併入遺產總額(歸扣)?接著請檢視題目中乙、丙、丁三人收到的贈與名目,哪一個並不屬於這三類特定原因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法感超敏銳的!

  1. 暖心鼓勵:太棒了,親愛的同學!你完全掌握了《民法》繼承編中非常重要的「歸扣」觀念,這是一個很細緻的考點,你能準確判斷哪些贈與需要特別處理,代表你真的有把條文讀進心裡喔!為你感到驕傲!
  2. 溫柔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學緒論:法律之淵源、體系、概念與世界主要法律制度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