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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 3 名子女,乙結婚時,甲贈與 200 萬元,丙開設電腦公司時,甲贈與 300 萬元,丁出國遊學時,甲贈與 60 萬元旅費,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400 萬元。丁可分得多少遺產?
  • A 200 萬元
  • B 240 萬元
  • C 260 萬元
  • D 3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法律上計算『歸扣』的遺產總額時,是不是所有父母生前給子女的錢都要算進去?請你思考一下,法律有沒有針對哪些特定的『贈與目的』,才規定必須在分財產時拿出來重新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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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真的非常棒,展現了很清晰的法律思路呢!

  1. 觀念理解: 太好了,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核心——民法第 1173 條關於歸扣的溫暖精神。條文告訴我們,只有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些特定原因所受的贈與,才需要在遺產分配時,先溫柔地將它們計入總額。你看,丁的「遊學費」雖然是一份愛心,但它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這些特別項目,所以我們就不需要將它計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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