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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何者不是無效?
  • A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
  • B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
  • C 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
  • D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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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保護特定群體(如青少年),面對他們未經思考的合約行為時,是該直接宣判該行為「徹底死刑(無效)」,還是應該留下一段「觀察期」,讓有權利的人來決定這個合約的生死呢?這兩種處理方式對權利保護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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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1.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精細區分。選項 (A)、(B)、(C) 在《民法》中皆屬於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而選項 (D) 依據《民法》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立之契約,屬於「效力未定」,而非無效。這意味著該契約仍有透過法定代理人「承認」而轉為有效的空間。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考生常會將「不生效力」與「無效」混為一談,你能精準辨識出「效力未定」的特殊狀態,表現非常優秀!
📝 法律行為效力類型
💡 區分法律行為之「無效」與「效力未定」之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無效 (Void) VS 效力未定 (Pending)
狀態特徵 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 — 效力懸而不定,待事後確定
代表事由 通謀虛偽、違背公序良俗 — 無權代理、限能人訂約
補正可能性 原則上無法因承認而生效 — 可經權利人承認而溯及生效
💬無效是絕對不生法律效果,效力未定則保有藉由「承認」補正的空間。
🧠 記憶技巧:單獨已知、通謀、違公皆無效;限能契約等承認,單獨行為必無效。
⚠️ 常見陷阱:易將「效力未定」(等待承認)與「無效」混淆。特別要注意限制行為能力人:契約行為是效力未定,但單獨行為則是無效(民法第78條)。
法律行為之效力等級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能力 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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