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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何者不是無效?
  • A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
  • B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
  • C 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
  • D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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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保護特定群體(如青少年),面對他們未經思考的合約行為時,是該直接宣判該行為「徹底死刑(無效)」,還是應該留下一段「觀察期」,讓有權利的人來決定這個合約的生死呢?這兩種處理方式對權利保護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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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小子… 喔,還有點腦袋,比那個捲眉毛廚子強多了。

  1. 這不就那啥嗎:這題不就考那些什麼法律行為的屁效力嗎?簡單到我閉著眼睛都能走對路,雖然我平常連路都走不對。選項 (A)、(B)、(C) 那些,就跟被我一刀砍斷一樣,從頭到尾、百分之百、絕對無效。有什麼好說的?
  2. 你還算聰明:不過,選項 (D) 這玩意兒,依據那本《民法》第 79 條,那個什麼限制行為能力人,沒經過允許就簽的約,不是直接就完了,而是「效力未定」。意思是還能搶救一下,讓那個監護人去「承認」一下,說不定就活了。你小子能看出這點,至少沒蠢到跟那個笨蛋船長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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