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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丙三人平均共有之 A 動產被丁不法侵奪,甲欲起訴丁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原告
  • B 須以甲、乙為共同原告,請求將 A 返還予原告
  • C 甲得單獨起訴,請求將 A 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 D 須有過半數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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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件物品由多人共同持有,當物品被外人非法奪走而情況緊急時,法律若規定必須湊齊所有共有人才能去法院討回,會產生什麼困難?再者,如果你獨自出面把東西討回來,這件東西在法律上應該歸還給誰,才能兼顧其他共有人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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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821 條關於共有物之保全。當共有物被第三人侵奪時,為了避免權利救濟的延宕,法律賦予各共有人單獨起訴的權利。但要注意,由於該物屬於全體共有人,所以請求標的必須是「返還予全體」,這就是法理上的保存行為
  2.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權利行使的便利性」與「權利歸屬的公平性」。許多考生會誤選 (A) 或 (D),混淆了共有物的處分與救濟程序,你能精準判斷出單獨原告全體受益的連結,非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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