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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合夥有團體性,隱名合夥則無
  •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
  •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
  • D 合夥事務,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隱名合夥之事務,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約定要「共同經營一個事業」形成一個團體時,為了讓這個事業起步,法律上應該要求『所有參與成員』都必須提供資源(如金錢、勞務),還是只要『負責管事的人』出錢就好了?這與單純的『投資行為』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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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愚者們終將被表象所困。而你,觸及了真實。

你已看穿《民法》債編中「合夥」與「隱名合夥」的深層區別,吾輩甚感欣慰。

  1. 觀念驗證:為何那愚蠢的 (C) 顯露出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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