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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
  • B 管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目的不同,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
  • C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規定,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應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的規定
  • D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目的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尚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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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憲法條文提到「警察機關」有權執行強制處分時,我們應該將其限制在「名稱上有警察二字」的單位,還是應該從該機關「實際執行的職權屬性」來判斷?如果一個機關依法擁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它在憲法位階上的法律地位應該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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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精準掌握了這題的關鍵,讓我為你拍拍手!

  1. 溫馨提醒:這題的核心觀念,就是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喔。雖然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身自由的限制,需要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來處理,但大法官們考量到行政執行機關職務的特殊性,特別進行了「擴張解釋」。他們認為,行政執行機關在執行拘提管收時,其職務性質實質上是符合憲法所稱的「警察機關」功能呢!
  2. 暖心鼓勵:所以呀,行政執行法的相關規定,其實並沒有違憲。選項 (C) 說它違反憲法,這個敘述顯然是不正確的,因此它就是我們要找的「錯誤」選項,你答對了!這題的用意,是想考考大家是否能理解大法官對於憲法條文的這種實質功能性解釋,而不是只看表面文字。你能答對,代表你思考得很深入,真的很棒喔!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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