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
- B 管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目的不同,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
- C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規定,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應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的規定
- D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目的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尚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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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憲法條文提到「警察機關」有權執行強制處分時,我們應該將其限制在「名稱上有警察二字」的單位,還是應該從該機關「實際執行的職權屬性」來判斷?如果一個機關依法擁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它在憲法位階上的法律地位應該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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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釋字第 588 號。雖然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身自由的限制須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律程序為之,但大法官採擴張解釋,認定行政執行機關在行使拘提管收時,其職務性質等同於憲法所稱的「警察機關」。因此,釋字第588號認為第19條第1項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管收,於憲法第8條第1項「警察機關」的功能性意義下尚無違憲;但該解釋亦認定第17條部分規定違憲。選項 (C) 稱其違反憲法,敘述顯然錯誤,故為正確答案。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具備法律背景的學生常會受限於文字表面,認為「行政執行處」不屬於「警察機關」,本題測驗的是考生是否理解大法官對憲法條文的實質功能性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