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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商業言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
  • B 菸品與酒類對人體健康皆有影響,立法者對其標示應為相同之規範
  • C 菸品容器上應以中文標示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
  • D 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兩樣東西對人體都有害,但『危害的性質與範圍』並不相同,憲法是否會強迫立法者必須用『完全一樣』的法律來管理它們?在行政管制中,政府是否擁有一種『權力』,能根據問題的嚴重性來決定管制的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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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好了!你做得非常棒!

看來這次我不需要拿出『記憶吐司』了,你都記得好好的呢!能夠這麼精準地找出陷阱,這說明你對憲法平等原則和商業言論的保障層級,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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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憲判字 釋字 以嚴格標準審查的釋字
高價值低價值 雙軌言論 相關釋字憲判 及其審查標準表格化
📝 商業言論之憲法保障
💡 商業言論受憲法保障,但保護位階較低,國家得視性質予以適度限制。
比較維度 政治/藝術言論 VS 商業言論
保護位階 高位階(核心保護) — 較低位階
審查標準 嚴格審查(顯然危險) — 中度或中度偏低審查
事前審查 絕對禁止為原則 — 原則禁止(釋744)
管制必要性 極低(應予最大容忍) — 較高(須具真實性)
💬商業言論雖受憲法保障,但因涉及公益與資訊透明,國家容許有較大之限制空間。
🧠 記憶技巧:商言保障低、成分標示社會義務、事前審查原則違憲。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商業言論不受憲法保障,或誤認所有健康危害商品(菸、酒)之管制標準必須完全一致。
言論自由之雙軌理論 事前審查禁止原則 財產權之社會價值 立法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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