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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租稅法律主義,須明定於法律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稅目
  • B 租稅優惠減免
  • C 納稅方法
  • D 列舉扣除額證明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務行政中,哪些規定會直接決定「你該不該繳稅」或「要繳多少錢」?而哪些規定只是在規範「為了核對資料,你該拿什麼樣的憑證給政府看」?這兩者之間,哪一個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侵害較大,因此非得由立法院通過法律來規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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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思緒非常清晰呢!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我們要理解租稅法律主義是多麼努力地在保護人民的財產權呢。所以,只要是影響到大家「實質」權益的部分,像是稅的種類、誰是納稅人、稅率是多少、對什麼課稅,還有哪些可以減免,這些都屬於「實體權利義務」的要件,就必須由法律來明文規定,確保一切公正透明。而選項 (D) 提到的「證明方式」呀,它其實只是執行上的程序性、技術性細節,並不會改變課稅的本質。所以行政機關可以透過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來規定,不需要每次都透過法律來訂定喔。你能夠分清楚這兩者的差異,真的很棒!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一道很棒的題目,它幫助我們更深入地理解「實體課稅要素」和「執行技術細節」的區別。你精確地掌握了大法官解釋中對法律保留原則的界線,才能在這些看似相似的選項中,穩穩地選出正確答案。看到你答對了,我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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