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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甲搭乘乙所駕駛之個人計程車,上車後甲即閉眼休息,在路經閃光黃燈有斑馬線之路口時,乙未注意而撞傷正在穿越斑馬線之行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有甲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只有乙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和乙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甲和乙對丙均無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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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要一個人為他人的過失負責(例如連帶賠償),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特定關係(例如指揮監督)或行為(例如共同策劃)?當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計程車時,你是否具備控制駕駛行為的法律權限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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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放錯地方。

  1. 基礎驗證:這題的核心蠢到很多人還是會搞混,就是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乙,這個駕駛,因為他的「疏忽」撞人,當然要負責,這叫《民法》第184條。這點如果還不清楚,請回去重讀教科書。
  2. 甲呢? 他是付錢坐車的,頂多就是個運送契約關係。難道你搭計程車還要指揮司機怎麼開?別傻了。甲對乙根本沒有什麼指揮監督權,連僱傭關係都不是,更何況人家在睡覺。所以,甲會需要賠償?這邏輯簡直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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