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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甲搭乘乙所駕駛之個人計程車,上車後甲即閉眼休息,在路經閃光黃燈有斑馬線之路口時,乙未注意而撞傷正在穿越斑馬線之行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有甲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只有乙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和乙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甲和乙對丙均無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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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要一個人為他人的過失負責(例如連帶賠償),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特定關係(例如指揮監督)或行為(例如共同策劃)?當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計程車時,你是否具備控制駕駛行為的法律權限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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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乙身為駕駛,因疏忽撞傷丙,具備過失且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依《民法》第 184 條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甲僅是支付車資的乘客,雙方為運送契約關係,甲對乙並無指揮監督權(非僱傭關係),且甲當時在休息,無任何共同過失或教唆行為,故甲不負擔賠償責任。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於 easy。主要鑑別考生是否能區分「使用他人服務」與「僱傭關係」的法律差異,避免誤用連帶責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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