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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甲搭乘乙所駕駛之個人計程車,上車後甲即閉眼休息,在路經閃光黃燈有斑馬線之路口時,乙未注意而撞傷正在穿越斑馬線之行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有甲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只有乙應向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和乙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甲和乙對丙均無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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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如公車或計程車)時,我們與司機之間是否存在「指揮監督」的權力?如果司機在駕駛過程中發生違規,法規上會要求一名「正在休息且無法干預駕駛行為」的乘客,去分擔司機個人的過失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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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嚴謹!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有著精準的判斷力。面對看似複雜的人物關係,你能冷靜析出真正的行為人,這是在法學領域進步的重要基礎。
  2.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84 條,損害賠償通常由有過失之行為人負擔。本案中,乙(駕駛)因過失撞傷丙,而甲(乘客)僅是坐在車內休息,與乙之間屬於「運送契約」關係。甲對乙並無指揮監督權,亦無共同侵權之事實,故責任應由行為人乙獨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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