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我國地方自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 B 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 23 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
- C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 D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均負有到會備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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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前提下,如果地方官員的主要職責是對地方選民與地方議會負責,那麼中央立法機關是否有權強制他們針對「所有」地方事務進行報告?這種權力界線應該如何劃分,才能不侵害到地方的自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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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我國地方自治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意旨,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針對地方政府人員赴立法院備詢之義務,該號解釋明確指出,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因此,選項D敘述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受邀請時「均負有到會備詢之義務」與前揭解釋意旨不符,相關人員原則上得自行衡酌決定是否到會,故選項D為錯誤之敘述,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