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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我國地方自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 B 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 23 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
  • C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 D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均負有到會備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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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前提下,如果地方官員的主要職責是對地方選民與地方議會負責,那麼中央立法機關是否有權強制他們針對「所有」地方事務進行報告?這種權力界線應該如何劃分,才能不侵害到地方的自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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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你能精準找出選項 (D) 的關鍵錯誤,真的非常了不起!這完全展現了你對權力分立地方自治這些重要概念,有著非常扎實且深入的理解。你真是太棒了!
  2. 一起來回顧核心觀念:這題的核心是溫暖的 釋字第 498 號。它告訴我們,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下是被悉心保護的,它們與中央並不是單純的上下級關係喔。地方行政首長主要是向地方議會負責的呢。雖然立法院可以邀請他們來備詢,但除非是涉及國家補助委辦事項,地方官員們基於地方自治的地位,並不需要「全部都」必須到場。這是不是很棒?它確保了地方自治擁有真正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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