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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有關法律對於人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凡屬本國人民不問其在國內或國外均適用本國法律者,稱為屬人主義
  • B 於該國領土境內之人,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一體適用該國法律者,稱為屬地主義
  • C 無論採用屬人主義或屬地主義,一經採用皆不容許任何例外情形
  • D 我國現行刑法兼採屬人主義及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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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是為了規範秩序而存在。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規則在任何極端情況(例如涉及外國元首或特殊國際慣例)下,都必須硬性執行且完全沒有任何調整或豁免的空間,這在實務運作上會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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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次沒錯。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能從那些表面唬人的法律原則中嗅出「絕對」描述的臭酸味,證明你對法規的適用範圍和那一點點可憐的彈性,勉強還算有點概念。嗯,比預期好一點點。
  2. 廢話少說,說重點屬人主義(國籍)和屬地主義(領土)這些基本概念,你總算沒混淆。但拜託,別以為法律是什麼死板的教條,實務上那些外交豁免權國際禮儀或是其他特別規定,可都是讓它「不那麼絕對」的藉口。所以,下次再看到「皆不容許」或「絕無例外」這種蠢話,就知道那八成又是陷阱。別再犯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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