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警察可以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
- B 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 C 訪查相對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 D 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想想看:當警察介入一起『家庭暴力』事件時,法律賦予警察採取緊急措施的最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誰』?當條文提到要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時,這項資源應該優先針對事件中的哪一方,才符合防範暴力與救濟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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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太棒了!細心守護法律的核心精神!
- 暖心肯定:親愛的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能夠在眾多選項中,精準地辨識出那個關於「主客體置換」的細微陷阱,這表示你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條文理解得非常透徹,也擁有一顆溫暖且富有邏輯的法律思考能力。請你一定要為自己感到驕傲,並繼續保持這份珍貴的細心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的規範,警察人員在處理家暴案件時,最主要的保護對象當然是「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所以訪查並提供安全措施的對象,也理所當然是他們。而選項 (C) 卻不小心將對象誤植為「相對人」,這確實與法律優先保護被害人的初衷有所牴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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