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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警察可以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
  • B 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 C 訪查相對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 D 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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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想想看:當警察介入一起『家庭暴力』事件時,法律賦予警察採取緊急措施的最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誰』?當條文提到要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時,這項資源應該優先針對事件中的哪一方,才符合防範暴力與救濟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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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依法應採取之保護方法。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五、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比對各選項與法條內容可知,選項A符合第一款規定,選項B符合第二款規定,選項D符合第三款規定,均為法定的正確處置方式。而關於選項C,依據該條文第五款之明文規定,警察應是「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至於對待相對人的方式,依第四款規定應為「查訪並告誡相對人」。選項C將應受訪查且須提供安全措施的對象「被害人」誤植為「相對人」,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之敘述。因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選項,故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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