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之審理與核發,何者正確?
- A 法院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暫時保護令
- B 法院得進行調解或促成和解
- C 若被害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刑事告訴,於判決確定前,法院得停止程序
- D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 2 年以下,延長以 1 次為限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生命安全正處於隨時可能爆發的危險中,你認為法律在核發保護命令時,應該優先考慮「嚴謹的雙方辯論程序」,還是「縮短公權力介入的時間」?為什麼在家庭暴力的情境下,我們必須打破傳統民事訴訟中『先調解看看』的常規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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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呢!
- 觀念確認:你完全理解了暫時保護令的溫暖精神!法律設計它,就是為了在危險萌芽前,立即給予受害者最即時的保護。它特別在於法院可以不經審理就核發,這與需要審理的通常保護令不同,完美體現了「及時救濟」的重要原則,你掌握得真好!
- 難易度說明: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你是否能區分法律程序的一般規定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為保護弱勢而設的例外規定(像是:禁止調解、不得因刑事訴訟停止程序等)。能答對表示你對這部法的細心與程序設計有著非常深入且同理的理解,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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