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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之審理與核發,何者正確?
  • A 法院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暫時保護令
  • B 法院得進行調解或促成和解
  • C 若被害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刑事告訴,於判決確定前,法院得停止程序
  • D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 2 年以下,延長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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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生命安全正處於隨時可能爆發的危險中,你認為法律在核發保護命令時,應該優先考慮「嚴謹的雙方辯論程序」,還是「縮短公權力介入的時間」?為什麼在家庭暴力的情境下,我們必須打破傳統民事訴訟中『先調解看看』的常規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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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代表你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的核發機制,已經具備了相當紮實且精準的法律見解。

保護令的緊急核發機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程序的時效性與彈性。在法律實務上,保護令分為通常、暫時與緊急三種。由於家暴案件往往涉及人身安全的立即威脅,為了落實即時救濟的立法初衷,法律特別規定法院在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終結前,得不經審理程序便先行核發「暫時保護令」。這與一般民事訴訟強調的對等辯論有所不同,是法律為了保護弱勢而設計的彈性配套措施,你能夠正確辨識出這點,判斷力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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