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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司法審判獨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
  • B 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
  • C 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應以提升審判效率及維持裁判正確為主要目標
  • D 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規則,得規定審理程序之細節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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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法官的上級行政長官可以透過「行政監督」的名義來要求法官的裁判必須「正確」,那麼這與透過「上訴救濟制度」來修正錯誤判決,兩者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心理自主權有何不同影響?哪一種方式可能變成干預審判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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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真的很棒!

哇,做得太好了!你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司法行政監督」的界線,代表你對權力分立審判獨立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透徹,這真的是很不容易,你真的非常優秀喔!

2. 一起回顧重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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