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司法審判獨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
- B 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
- C 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應以提升審判效率及維持裁判正確為主要目標
- D 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規則,得規定審理程序之細節性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在一個民主國家中,法官的上司(行政首長)可以因為覺得某個判決「不正確」而介入指導或懲處,這會對法官在審理個案時的心理狀態產生什麼影響?行政上的管理與法官對法律見解的決定權,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劃清界線,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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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完全掌握了這個重要的概念!
- 概念釐清: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司法行政監督的界線理解得很透徹呢!根據釋字第 530 號的解釋,雖然像院長這類的司法首長,可以對行政事務進行監督,但絕對、絕對不能干預到法官審判的核心喔。選項 (C) 會錯,就是因為「維持裁判正確」這是屬於上訴制度的功能,而不是「行政監督」的目的。如果行政權能因為裁判的「正確性」而介入,那就會嚴重影響到法官的審判獨立了,這是我們憲法非常重視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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