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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司法審判獨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
  • B 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
  • C 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應以提升審判效率及維持裁判正確為主要目標
  • D 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規則,得規定審理程序之細節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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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如果一位行政長官(非審判法官)有權力去評價法官對於個案判決內容的『正確性』,並以此作為監督手段,這會如何影響法官在面對具體案件時的獨立判斷?這與憲法保障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的精神是否會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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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指出了 (C) 的錯誤。根據 釋字第 530 號,司法行政監督權僅限於「非審判職權」的事項(如出勤、操守)。如果行政監督能以「維持裁判正確」為目標,將使行政權干預到法官對法律見解的核心,進而侵犯審判獨立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司法行政」與「審判權」的界線。考生若只看到「提升效率」等正面詞彙而忽略了「裁判正確」涉及審判核心,就容易失分。你能洞察此細微差別,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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