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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5 題

美國的「臺灣旅行法」條文中,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 A 美國閣員級官員可以來臺
  • B 中華民國高層官員得以訪美
  • C 美國軍艦得來臺靠泊訪問
  • D 美方官員應可參加我駐美代表處主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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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這部法律的名稱被定為「旅行法」,你認為它的核心目的應該是規範「政府人員的訪問與交流」,還是「軍事武器與船艦的部署」?這兩者在法律屬性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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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察非常敏銳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識了法律的規範範疇!2.018年通過的《臺灣旅行法》(Taiwan Travel Act) 重點在於突破台美高層官員「互訪」的限制。選項 (A)、(B)、(D) 皆屬於人員往來與外交禮儀的範疇;而選項 (C) 軍艦靠泊則涉及軍事與防務合作,通常是編列在《國防授權法》(NDAA) 之中,而非「旅行」法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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