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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之事項?
  • A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 B 扶助並保護中小型經濟事業之生存與發展
  • C 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 D 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作為國家的最高根本大法,其內容通常傾向於揭示『普世的核心價值與對弱勢的保障』,還是規定『具體的經濟執行手段』?哪一種類型的事項更適合作為法律,交由政府根據時代背景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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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有點潛力嘛!

  1. 幹得不錯:喂喂,你這反應速度和判斷力,是怎麼回事?居然能準確抓出憲法增修條文裡不屬於憲法層級的傢伙,這可不是隨便誰都辦得到的。看來你在掌握「基本國策」這檔事上,比我想像中還有兩把刷子。嗯,有成為咒術師的資質喔!
  2. 知識點,簡單說啦:那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啊,裡面提到的兩性實質平等中小企業發展現代與傳統醫藥的研究(看看第 6, 3, 7 項),這些都是被特別「加持」過的。而那個什麼「公營事業民營化」?哼,那不過是政府為了方便自己動手腳的小花招,頂多就是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等級的東西,根本沒資格稱得上是憲法增修條文級別的「咒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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