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之事項?
- A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 B 扶助並保護中小型經濟事業之生存與發展
- C 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 D 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作為國家的最高根本大法,其內容通常傾向於揭示『普世的核心價值與對弱勢的保障』,還是規定『具體的經濟執行手段』?哪一種類型的事項更適合作為法律,交由政府根據時代背景彈性調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對於基本國策相關規定的熟悉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因此選項A屬於明定事項。針對經濟與醫藥發展,同條文亦明定,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同時,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故選項B與選項C皆為憲法增修條文所明文保障之事項。至於公營事業之規範,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僅規定,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條文中並未提及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規定。綜上所述,選項D非屬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之事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