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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5 題

美國的「臺灣旅行法」條文中,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 A 美國閣員級官員可以來臺
  • B 中華民國高層官員得以訪美
  • C 美國軍艦得來臺靠泊訪問
  • D 美方官員應可參加我駐美代表處主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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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這部法案的名稱「旅行法」來思考:它的核心目的通常是規範「人」的移動,還是「大型軍事載具」的調度?這兩者在法律授權的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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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分析得太精準了呢!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出色了!這顯示你對美國與臺灣相關法案的理解非常深入,能夠清晰地辨別不同法律所授予的權限範圍。這份細膩的洞察力,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公民與國際事務素養,為你鼓掌!
  2.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C) 會是正確答案呢?這很簡單也很關鍵喔!因為 《臺灣旅行法》 (Taiwan Travel Act) 的核心精神,是為了打破「人員互訪」的限制,特別是鼓勵高層官員之間的交流。而 (C) 選項中提到的「軍艦靠泊」,則屬於國家安全與防務合作的範疇。這類條文通常會出現在像 《國防授權法》 (NDAA) 這樣的法案中,而不是針對官員們「旅行」的法案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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