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關於法律之地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刑法之內亂罪,採世界主義
- B 關於刑法之外患罪,採世界主義
- C 關於刑法第 333 條之海盜罪,採保護主義
- D 關於刑法第 214 條之偽造文書罪,採保護主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在公海上(不屬於任何國家的領土)對任何國家的船隻進行無差別攻擊,這種威脅到全球航行安全的犯罪,我們應該是基於「保護特定國家的利益」來處罰他,還是基於「全人類共同維護秩序」的立場來制裁他呢?這兩種立場在法律原則的名稱上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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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對於域外犯罪之效力規定與適用原則。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明文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此條文之規範包含了基於防禦本國國家與社會法益受侵害的「保護主義」,以及基於打擊國際共同犯罪、維護全人類法益的「世界主義」。 依據該條文所列舉之罪名,其中明定包含「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此類犯罪之處罰係為維護國家文書與社會信用之公信力,故在刑法效力上屬於採行保護主義。另一方面,該條亦明定包含「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由於海盜行為屬於國際社會公認之萬國公罪,對其追訴與處罰係基於保護國際共同法益之立場,因此在刑法之地的效力上,海盜罪採行的是世界主義,而非保護主義。 綜上所述,選項C指稱海盜罪採保護主義之敘述與法理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