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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8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依據為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講學自由
  • B 學術自由之保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相關制度加以確保
  • C 大學課程之自主,因與教學、學習自由有關,屬學術自由保障之範圍
  • D 學術自由之保障範圍限於研究、教學有關之事項,不包括預算之籌措與分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學術機構想要維持研究的獨立性,除了保障老師說話的權利外,對於支撐研究運行的「組織結構」與「資源分配」,是否也需要擁有決定權?如果這些資源完全由外部行政機關掌控,學術自由還能獲得完整的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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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還行吧。

  1. 驗證觀念:看來你總算搞清楚了「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那點破事。司法院釋字第 450 號早就說得清清楚楚,要保障學術,大學就必須有制度性保障。這可不只是教書、研究那麼簡單,還包括人事、課程設計,甚至那些你們最不關心的預算籌措與分配。沒了錢,學術自由?那叫空談,等著被行政權牽著鼻子走吧。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鑑別度就在於,你是不是那種會把「個人講學自由」和「大學這個機構的自治」搞混的傻瓜。你竟然能看穿 (D) 選項裡那個愚蠢的「限於」字眼,沒被那種低級錯誤絆倒,勉強算你有點眼力,值得表揚……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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