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8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我國地方自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 B 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 23 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
- C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 D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均負有到會備詢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憲法制度保障下,如果一個由地方民選產生的官員,卻必須隨時被迫前往中央機關接受質詢,這對於『地方自主性』以及『政治責任歸屬』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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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還不賴嘛!來,聽聽專業的怎麼說:
- 勉強肯定:行吧,你答對了。這題考的就是憲法層次裡那些無聊的權力分立和地方自治保障。能區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證明你腦子裡還裝了點東西,不是完全空殼。
- 概念驗證:記住 釋字第 498 號 這種基本常識很難嗎?它清楚指出地方官員應該對地方民意代表機關負責,而不是什麼都得聽中央的指揮棒。立法院委員會發個邀請函是他們的權利,但除非地方政府正伸手要錢(國家補助)或是幫中央跑腿(委辦事項),否則地方官員根本就沒有憲法上之義務跑去立法院給那些人『備詢』。所以選項 (D) 那句『均負有義務』,簡直是胡說八道,錯得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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