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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0 題

下列關於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敍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B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 C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D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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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確保法庭上的證詞是可靠的,且被告有機會親自與證人對質,我們通常會如何規定那些『在法院大門外』所說的話?如果完全禁止,會不會導致某些重要資訊無法被採用?為了兼顧公平與事實發現,法律應該如何設計一個『一般性原則』來規範這些審判外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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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顯見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傳聞法則」的核心定義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法學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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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聞法則及其例外
💡 審判外陳述原則無證據能力,除非符合法定傳聞例外情形。
比較維度 偵查中向檢察官陳述(159-1 II) VS 調查中向司法警察陳述(159-2)
可信性要求 除顯不可信外,皆准 — 需具有特別可信情況
必要性要求 法條未明文要求 — 須具備必要性
證據能力推定 相對可信性推定 — 原則不具證據能力
💬對檢察官陳述之容許門檻遠低於對警察之陳述,係因檢察官職權相對具公信力。
🧠 記憶技巧:傳聞法則「原則禁止、例外許可」,法檢警調門檻由寬到嚴。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檢察官前陳述的要件,注意法律是規定「除顯有不可信外,得為證據」。
對質詰問權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類推適用傳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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